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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期间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假设07年查帐征收,08年改为核定,09年又改为查帐,09年盈利可否弥补08年亏损及07年以前亏损?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因此会计亏损额无法核算准确,因应纳税所得额税大于等于零,税收上不存在亏损,2008年不存在弥补问题。至于2007年亏损问题,也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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