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强调,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今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新公布的通知精神并不是第一次出台,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中就已经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部分省市并未彻底贯彻。“此次出台的政策只是进一步强调了这项政策。”刘桓说。
另据中原地产张大伟介绍,目前本市部分区县二手房转让实行的是“同差同全”的政策,即如果营业税按照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需同样按照差额的20%进行缴纳;如营业税按照全额缴纳,所有税费均需按照全额进行缴纳,也就是营业税房值全额的5.5%,个税房值全额的1%.“在目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买房人一般都选择全额缴纳的方式缴税,以减少个税。”张大伟说,“而‘同差同全’政策是否能继续执行,目前还不明朗。”
专家表示,5年内营业税差额改全额对房地产市场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在交易环节加征营业税,并不能直接起到压低房价的作用,但预计其他部委及各地方政府的落实新“国八条”政策将陆续出台,市场调控将在年后明显全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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