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上一篇:】
核定征收企业必须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吗
【下一篇:】
三种特殊借款利息支出的帐务处理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一人公司申请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 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
- 注册上海公司所需要多长时间
- 外商独资贸易公司注册设立的基本材料条件及流程费用
-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虚报注册资本有什么严重后果?
- 如何注册上海能源科技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变合资有限公司(因增资)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材料、流程(商务委员会审批)
- 上海注册公司费用清单明细表
- 企业工商年检每年是什么时间开始?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