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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北京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该企业占有51%的股权,外方能否再用该股权在上海与另一中方出资人再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上海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还有什么限制和要求?
首先,给你的答复是不能。外方所投资设立的北京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的投资是属于这个中外合资企业的,是不能再用改股权对外投资的。
如果在上海与另一中方企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那么则有2种方法,一是外国企业投资与上海的中方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还有一种方法是以北京这家中外合资企业与上海的企业合资设立公司。
你说的情况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形式是不一样的。外方股权的转让依据转让的对象和范围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1、外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的转让。这种转让的结果是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的变换(外方股东更换或股东增加),但对企业的性质一般不产生影响,是一种比较理想、较易操作的外方股权转让形式。
2、外方股东向中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即外方股东将其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中国投资者。而受让的中国投资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外方股东的原合资者。这种转让的结果比较复杂,可能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合资企业;或由外商独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这种转让方式因复杂程度高,加上没有政策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合资企业是可以再对外投资的,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算作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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