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公司问答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公司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第六条 公司年检程序:
(一)公司提交年检材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公司年检材料;
(三)公司缴纳年检费;
(四)公司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公司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公司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FS:PAGE]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非公司公司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公司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合伙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公司进行年检的公司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公司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公司的年检情况告知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公司的经济户口信息。[FS:PAGE]
第十九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公司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检报告书格式、公司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公司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公司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公司进行年检。
第六条 公司年检程序:
(一)公司提交年检材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公司年检材料;
(三)公司缴纳年检费;
(四)公司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公司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公司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FS:PAGE]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非公司公司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公司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合伙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公司进行年检的公司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公司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公司的年检情况告知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公司的经济户口信息。[FS:PAGE]
第十九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公司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检报告书格式、公司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公司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组织机构都有哪些规定?
【下一篇:】
母公司营业执照与分公司营业执照有什么区别?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政策
-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分公司、子公司的办理条件
-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有限额规定吗?
- 公司注册最低注册资本金规定要求
- 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偏低?
- 香港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什么?
- 上海翻译服务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
- 上海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要的费用材料
- 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申报条件要求
- 付款方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