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并不一概而论地否定注册资本增减的操作行为,但要防止因减资增资的滥用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履行出资人义务缴纳的出资,构成设立公司的物质基础,既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然而,鉴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律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却时有被滥用的问题,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更确有“变相转让”之嫌!
减少注册资本,是指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原有出资额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减少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减少公司的总资产及其股东权益,相对降低了公司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减少注册资本有两种方式:一是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二是个别股东单向减资。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后,注册资本总额减少,但股东出资享有的原权益比例不变;而个别股东单向减资,不仅致使注册资本总额减少,还改变了存续股东出资及其享有权益的比例。
增加注册资本,是指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原有出资额予以扩大的法律行为。增加注册资本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从“体外”新增资本;二是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公司从“体外”新增资本,可以是原股东追加出资额,也可以是吸收新股东新增出资额,除原股东同比例追加出资额外,均会因增资而构成新的股权结构比例;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公司的资产总量没有增加,股东股权结构比例也没有改变,而公司净资产的构成则有所调整。
毋庸置疑,公司可以依法减少和增加注册资本。但这里所说的滥用,实质上是一种“先减资,再增资”的分解动作,使企业国有产权出现了“变相转让”的情形。就是说,一些公司的国有股东先行减资,其交易对象是公司,一般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股东权益为作价依据;而紧接着公司的原有股东或新增股东再予以增资,替代减资的注册资本。整体来看,无异于减资股东向增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类似的经济活动虽然并未直接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但其结果却是规避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安排,造成了非市场化“对价”的转让事实。相比借助交易平台的市场定价机制、进入交易市场的公开转让,显然是有失公平、公允的。
事实上,采取“先减资、再增资”的“变相转让”方式,其操作程序也并不简易。如减资,公司必须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等法定义务。同时,减资还会带来公司现金支付的实际问题,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又如增资,公司也要履行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或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等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变相转让”的操作,无论是经济支付成本,还是时间成本,与实施产权转让相比较并不是更优的选择。但仍有一些公司却乐此不疲,其真实意图不能不发人深省。
我们并不一概而论地否定注册资本增减的操作行为,但要提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集团注意,应当对出资企业可能发生的企业国有产权“变相转让”的行为进行规范,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因减资和增资的滥用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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