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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后审理人才中介机构的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
2、市商务委受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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