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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船舶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远的资历
(2)在上海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上海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外资船舶公司所需材料
1、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及照片8张
5、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外国公司介绍
10、外国公司在沪投资公司的申请书
11、委托本公司代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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