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住所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之一的产权证明:
1、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九、“合适”商务酒店、餐厅、宿舍等等,有“租用”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
10、房屋的军队在南京,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发行执照复印件、财产
11和进入市场,提供“市场的名字登记证书复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2、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3、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4、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4)“如果房子财产所有权的住址证明,“谁不同意这一实际情况,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如果“产权证明与实际的地方,应提供证据(地名证明之新地方标识必须注明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出具的协议,免费使用的房屋、房产证实,如果人们用房产证实”的人,应该“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拥有者提供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3、实际地址相同,只有改变人名的数目,则需要提供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是不确定的号码,由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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