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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合同、章程签字以前,应先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外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
说 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举办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30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三、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四、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经营范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经营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应与投资总额、生产规模相适应。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登记权限对申请名称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名称登记,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给予核准登记的名称保留期为半年,可在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及一些文件材料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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