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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结算: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列入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均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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