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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隶属于设置它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外国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在外部形式上常表现出与法人组织的类似,如它要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支配和使用的财产或经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在远离法人的地区或别国,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得更为充分,这使人们很容易误解其法律地位,或模糊其与外国公司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无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多大,其经营规模如何,都不能改变其与法人组织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一个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它从屈于外国公司,真正具备法人资格是的该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它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当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债务时,应当首先由该分支机构进行清偿,当分文机构不能清偿时由所属外国公司进行清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淮则。要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将外国公司的章程置备于本机构中,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外国公司的分文机构进行必要的了解,也有利于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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