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工商所负责办理各自登记的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改变名称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前的名称,加盖变更前的公章。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但未改变许可管辖地的,应当提交:
①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C.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
(2)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①《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②《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③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4)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
&nb[FS:PAGE]sp; 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企业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主体类型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
①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聘书》;
②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4、补充说明:
(1)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应在A分局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在B分局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2)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原发证的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变更表格和须知;
2、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3、工商机关自发出《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名称,负责人或主体类型的,按照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办理。
5、审核中的特别程序
(1)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2)依据《行政许可法》需要听证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转入“决定”环节。
工商机关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同时需要现场核查和听证的,按照先听证,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流程办理。
6、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7、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FS:PAGE]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许可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商机关自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已变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八、咨询电话:6422000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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