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变更(跨许可管辖地迁移)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企业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移。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要,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食品经营者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许可经营场所的,应当向迁出地工商分局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提出迁出申请,然后向迁入地工商分局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一)“迁出申请”应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迁入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变更(迁入)申请”应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准予迁出通知书》;(改变名称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的封面名称填写变更前的名称,加盖变更前的公章。)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拟迁入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
4、食品经营者同时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5、食品经营者同时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1)《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2)《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食品经营者同时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7、食品经营者同时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已变更主体类型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8、食品经营者同时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
(1)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聘书》;
(2)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应在A分局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然后在B分局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三)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应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FS:PAGE]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2、《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1)《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2)《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①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②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4、《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五、办理流程
(一)咨询、领表
申请人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迁出地或迁入地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表格和须知。
申请人应当告知受理窗口除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外,是否同时申请许可范围的变更。
(二)迁出申请
1、申请人到迁出地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出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2、迁出地工商机关发出《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出
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迁出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出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迁出地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
予迁出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准予迁出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迁出驳回申请通知书》。
迁出地工商机关作出准予迁出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档案材料转送迁入地工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自准予迁出之日起10日后,到迁入地工商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跨区(县)行政区域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三)变更(迁入)申请
1、申请人持《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地准予迁出通知书》到迁入地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变更表格。申请人除申请管辖地迁入申请,即经营场所变更手续外,还可以同时申请许可范围、负责人等许可事项的变更。
&nb[FS:PAGE]sp; 2、申请人根据要求向迁入地工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领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3、迁入地工商机关发出《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外,还同时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按照先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变更,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迁出手续,最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迁入手续的流程办理。
5、审核中的特别程序
(1)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迁入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2)依据《行政许可法》需要听证的,迁入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转入“决定”环节。工商机关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同时需要现场核查和听证的,按照先听证,听证结论为“准予许可”的,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流程办理。
6、如跨区(县)经营场所变更申请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为“不合格”或听证结论为“不予许可”的,工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变更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做以下选择:
(1)撤回变更申请,迁回原许可管辖地;
(2)申请变更新的经营场所;
(3)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申请变更的许可范围不需要现场核查);
(4)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7、迁入地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准予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机关领取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一)现场核查
1、工商机关收件后当场受理;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现场核查是否合格的意见。
(二)迁出申请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迁出的决定。
(三)变更(迁入)申请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许可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工商机关自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已变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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