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工商所负责办理各自登记的食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
三、申请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
食品经营者需要终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机关主动注销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4、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工商机关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工商机关主动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无须食品经营者提交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
1、申请人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原发证的工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咨询,并领取表格与须知;
2、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领取《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
3、工商机关自发出《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受理通知书》或《食品流通注销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或《食品流通注销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5、食品流通许可注销后,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二)工商机关主动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另行制定后发布。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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