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 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
① 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 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③ 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 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为优惠的评明书;
⑤ 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 投资回收计划;
⑦ 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⑧ 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2) 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 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 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 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 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5、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6、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7、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 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10、 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 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 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FS:PAGE]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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