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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法38条这样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但仍有权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权。对第 38 条第 1 款 13 项内容作出决议的必须书面作出,并作为记录与证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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