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年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年报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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