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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股权类投资合伙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的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按生产经营所得以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以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差别大了去了。您认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请积极参与讨论。
案例概况
南方光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2012年2月与王小二、张小三共同出资10,00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天香投资”,分别占股40%、30%、30%),天香投资2012年4月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2月天香投资将吉祥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天津如意公司,光明公司、王小二、张小三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等财产收入应并入纳税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生产经营所得“以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对外投资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000.00万元(=50,000.00-10,000.00)。
则光明公司2017年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万元(=40,000.00*40%)。
王小二、张小三分别应按生产经营所得12,000.00万元(=40,000.00*30%)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请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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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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