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下一篇:】
营业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闵行区第四税务所电话及地址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 香港公司做帐所需资料有哪些?
- 货运发票代开办理条件
- 上海如何设立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
-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后设立分公司的审批材料
- 上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
- 上海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申请条件、材料及审批程序
-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可否将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