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下一篇:】
营业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增值税是什么?
- 公司开业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 如何注册上海石油化工机械公司
- 上海嘉定区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
- 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 上海市的发票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吗?
- 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隐名股东的类型
- 合资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章程修正案范本参考
- 上海注册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