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一篇:】
已抵扣进项税发票销售方能开红字发票?
【下一篇:】
企业买什么样的车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条件要求及流程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含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职工监
- 外资企业实物出资的验证
- 注册上海翻译服务公名称与注册资本要求规定
-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外服务窗口电话及地址
- “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可节税
- 在上海注册咨询服务型外资公司可参考的经营范围
- 汽车销售企业必须安装二维条码打印系统吗?
- 出资证明书范本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操纵及其分析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