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收入是否在当月计提销项税,就要看是否在当月开具发票或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如果当月没有开具发票,货款于下月收到,则当月就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一篇:】
已抵扣进项税发票销售方能开红字发票?
【下一篇:】
企业买什么样的车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迁移登记申请表
- 起公司名称有哪些关键要点,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分公司、子公司的办理条件
- 当期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必须抵扣吗?
-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 合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经理为法定
- 连锁公司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 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 公司基本帐户与一般帐户的区别
-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都有哪些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