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3、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上一篇:】
个体工商户是否包含在小规模纳税人?
【下一篇:】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及缴纳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外资公司代码登记
- 国际会计师证书含金量为什么那么高?
- 上海企业增资-上海公司增资-如何增加注册资本金
- 总分机构所得税税率不同情况下如何申报所得税?
- 固定资产转让应以资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 上海大学生创业注册公司资本优惠政策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办公,收取租金,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 上海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所需材料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审查要准备什么材料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