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记账 >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3、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上一篇:】
个体工商户是否包含在小规模纳税人?
【下一篇:】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及缴纳营业税?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外资公司营业期限变更该怎样办理?
- 上海颛桥办税服务厅电话及地址
- 公司营业执照延期所需材料
- 股东出资协议书
- 申办食品流通许可是否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需经过哪些程序?
- 注册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必看
- 大写数字大写一到十怎么写?
- 如何注册上海机械科技公司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