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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个人通讯费补贴发放按照不同职务、级别发放,应该如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单位必须要制定符合文件规定的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凭真实、合法的结算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0年1月1日起,通讯公务费用允许扣除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2009年度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为75%)。
企业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员工当月通讯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按职务、级别发放的补贴比较,按照孰低原则扣除。比如单位给某员工100元的通讯费补贴,而他实际发生了200元,按照孰低原则只能按100元扣除;如果给某员工100元的补贴,而他实际发生了120元,那么应按照120元的80%也就是96元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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