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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接受无偿赠与房屋(不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时,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缴纳了受赠环节“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再乘以法定20%的税率计算;
对于受赠人在转让时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可以按照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转让收入乘以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赠环节受赠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受赠人应当先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补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时才能允许扣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和其他税费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允许扣除原捐赠房屋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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