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作为发票管理方面的最高层次法律规定,原办法对“以票控税”机制的建立,增强税源监控手段、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对原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提高了立法层级。大家知道原办法是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的;新办法是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国家通过提高立法层级表明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决心。
二是简化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三是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
(1)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3)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对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从法律层面做了明确规定,这包括:
(1)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取消了原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规定。
(2)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代开发票单位须签订协议。
(4)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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