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目标 (ABC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
关键的内部控制
---内容来自天尚行注册公司网 (ABC公司的控制活动,CPA必须了解的内部控制活动,了解后评估本业务循环的重大错报风险即y=k/x中的x) |
常用的控制测试 (CPA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修订前期评估的本业务循环的重大错报风险即y=k/x中的x) |
常用的交易实质性程序 ---内容来自天尚行注册公司网 (CPA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收集认定层次的错报的审计证据,证明认定) |
1.生产业务是根据管理层一般或特定的授权进行的(发生) |
对以下三个关键点应履行恰当手续,经过特别审批或一般审批: (1)生产指令的授权批准; (2)领料单的授权批准; (3)工薪的授权批准 |
检查在凭证中是否包括这三个关键点恰当审批 |
检查生产指令、领料单、工薪等是否经过授权 |
2.记录的成本为实际发生的而非虚构的(发生) |
成本的核算是以经过审核的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为依据的 |
检查有关成本的记账凭证是否附有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原始凭证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2.将成本明细账与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相核对(是逆查) |
3.所有耗费和物化劳动均已反映在成本中(完整性) |
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均事先编号并已经登记入账 |
检查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的顺序编号是否完整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2.将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与成本明细账相核对(是顺查) |
4.成本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 (发生,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
1.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 2.采用适当的费用分配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 3.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流程;内部核查 |
选取样本测试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及成本的计算;测试是否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流程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 2.抽查成本计算单,检查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及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重大在产品项目进行计价测试 |
5.对存货实施保护措施,保管人员与记录、批准人员相互独立(完整性) |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人员职务相分离 |
询问和观察存货与记录的接触以及相应的批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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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账面存货与实际存货定期校对相符(存在、完整性、计价和分摊) |
定期进行存货盘点 |
询问和观察存货盘点程序 |
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
内部控制目标 (ABC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
关键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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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控制测试 (CPA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修订前期评估的本业务循环的重大错报风险即y=k/x中的x) |
常用的交易实质性程序 ---内容来自天尚行注册公司网 (CPA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收集认定层次的错报的审计证据,证明认定) |
1.生产业务是根据管理层一般或特定的授权进行的(发生) |
对以下三个关键点应履行恰当手续,经过特别审批或一般审批: (1)生产指令的授权批准; (2)领料单的授权批准; (3)工薪的授权批准 |
检查在凭证中是否包括这三个关键点恰当审批 |
检查生产指令、领料单、工薪等是否经过授权 |
2.记录的成本为实际发生的而非虚构的(发生) |
成本的核算是以经过审核的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为依据的 |
检查有关成本的记账凭证是否附有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原始凭证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2.将成本明细账与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相核对(是逆查) |
3.所有耗费和物化劳动均已反映在成本中(完整性) |
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均事先编号并已经登记入账 |
检查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的顺序编号是否完整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2.将生产通知单、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与成本明细账相核对(是顺查) |
4.成本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 (发生,完整性、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
1.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 2.采用适当的费用分配方法并且前后各期一致; 3.采用适当的成本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流程;内部核查 |
选取样本测试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及成本的计算;测试是否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流程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 |
1.对成本实施分析程序; 2.抽查成本计算单,检查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及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重大在产品项目进行计价测试 |
5.对存货实施保护措施,保管人员与记录、批准人员相互独立(完整性) |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人员职务相分离 |
询问和观察存货与记录的接触以及相应的批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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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账面存货与实际存货定期校对相符(存在、完整性、计价和分摊) |
定期进行存货盘点 |
询问和观察存货盘点程序 |
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税前扣除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各种资产损失的证据
1.了解: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相关依据(P348)
2.熟悉:投资损失的认定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其中: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P354):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FS:PAGE]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企业以前年度损失未扣除的处理(了解)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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