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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制度改革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股东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是不是只要信用保证,认缴出资就无需再按期缴付?
答: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做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答: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做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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