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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
一、申请范围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或需增加或减少许可证副本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补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证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未遗失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提交);
(3)加盖食品经营者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补证申请书(许可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的提交)
(4)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①《遗失声明》文件应包括:报刊台头、发布日期、已刊登的《遗失声明》;
②《遗失声明》文件应剪贴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证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增加许可证副本时需提交);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书面申请(需写明增、减许可证副本的理由);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办理流程
1、申请
向当地的药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
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4、决定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不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不予)补办的决定。
5、发证/收证
作出准予(不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发放增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收回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作出准予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发放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补办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缴销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补办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申请范围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或需增加或减少许可证副本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补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证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未遗失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提交);
(3)加盖食品经营者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补证申请书(许可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的提交)
(4)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①《遗失声明》文件应包括:报刊台头、发布日期、已刊登的《遗失声明》;
②《遗失声明》文件应剪贴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证申请书》(区县分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增加许可证副本时需提交);
(2)增、减许可证副本的书面申请(需写明增、减许可证副本的理由);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办理流程
1、申请
向当地的药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
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4、决定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不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不予)补办的决定。
5、发证/收证
作出准予(不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发放增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收回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作出准予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发放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减、补证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或准予补办的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增、减许可证副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或缴销申请减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补办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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