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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 、《指定(委托)书》;
3 、董事会决议;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 1 )《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验资报告;
( 3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减少注册资本: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的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 4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 5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变更股东:
( 1 )股权转让协议;
( 2 )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 3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4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5)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2)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4) 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变更经营范围: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填写有关表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即予开具《核转函》;
(2) 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注销分支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
(1) 分支 ( 办事 ) 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指定(委托)书》;
3 、董事会决议;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 1 )《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验资报告;
( 3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减少注册资本: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的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 4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 5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变更股东:
( 1 )股权转让协议;
( 2 )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 3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4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5)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2)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4) 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变更经营范围:
( 1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 2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
( 3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填写有关表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即予开具《核转函》;
(2) 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注销分支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
(1) 分支 ( 办事 ) 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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