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直至2010年12月1日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才宣告终结。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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