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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 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 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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