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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4:18:28 点击数:0

一、外企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有: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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