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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份转让需经过哪些程序?

文章出处:huoyin责任编辑:huoyin发布时间:2015-01-19 05:23:36 点击数:0

一、 订立股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the equitable title)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然而,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

二、 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 

三、 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

通过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不仅承认受让人成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成员。

登记之后,如公司成员转让其全部股份,公司将在成员名册中注销其成员资格,增补新成员的数据,并且发新股票给新成员。如公司成员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将保留其成员资格,并按其转让后持有的股份另发新股票。

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转让股份交由公司登记并非必要程序。不过,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如未登记受让人的权益,转让人仍被视为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记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无须承认任何人对有关股份因信托或公义而享有的权益。因此,股份转让双方应尽可能依手续完成转让登记。

公司必须在收到有关股份转让文书之后两个月内,通知受让人和转让人是否接纳登记有关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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