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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9月份发生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10月份该笔业务发生红字冲回,并且10月份再没有任何销项税额。假如当月企业申请注销,请问该笔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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