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册外资公司 >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如违反中国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而特殊。
【上一篇:】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下一篇:】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外资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哪里办理?
-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办理条件
- 外资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可以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 上海外资生产类公司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 企业年审和汇算清缴有什么区别?
- 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需要的材料
- “一人公司”重复设立属违法行为
- 香港公司章程介绍
- 有限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 上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程序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