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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如违反中国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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