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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调税问题:公司有几个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公司对他们的赔偿不超过上海市09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不需要缴税。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员工取得的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话,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有关规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如果贵公司员工取得的收入符合上述规定的话,可以不作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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